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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有客户找到曼昆咨询,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客户是广州的一家外贸公司,在与一家海外公司完成交易后,以 USDT 结算货款,收到 USDT 后,公司找到国内的一家服务商,将 USDT 换成人民币。结果,服务商收到 U 之后不见了,客户直呼“诚信到底在哪里”。本文结合上述案例,来盘一盘,在此种情形下外贸公司在整个 USDT 换法币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01 外贸款项结汇流程

外贸款传统方式转回

国内大部分外贸行业的商家在和海外对家完成交易后,只要是收到了正常的外贸款项,外贸商家会通过当地区/当地国银行汇出到中国或者中国香港,然后再结汇到人民币。

由于我国对外汇买卖市场管理严格以及种种因素,外贸商家通常也会找到第三方进行换汇,将美金等外币打到第三方账户,然后第三方再向外贸商家的国内银行账户转账等额人民币。在外贸行业中,该交易有个行业术语,称为“对敲换汇”。(在此文中暂不讨论该行为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各个外贸公司在合法合规和控制成本之间不断平衡,也衍生出很多其他的规避我国外汇管理的结汇方式。

外贸款以虚拟货币方式转回

如今,随着虚拟货币在国际一定范围内被认可和使用,很多外贸商在当地把本币换成稳定币 USDT(以下简称“U”),再将 Usdt 换成美元转入自己的香港美元账户,最后在香港通过金钱服务经营者(MSO;香港海关在 2012 年,开始推行相关条例,其规定:所有从事货币兑换、汇款经营的个人和单位,都需要向香港海关办理香港 MSO 牌照)走正规渠道结汇成人民币。

但是,由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流转方便、匿名化、快速到账等特性,特别是在上述结汇方式均需要经过非常复杂的程序。因此,就像前言中所述的情形,一部分外贸公司会直接找到国内的服务商,让他们提供 U 等认可度高的虚拟货币转人民币的服务。

我们可以在公开渠道查询到,市面上还是存在很多提供这类服务的服务商,甚至推广这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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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的不法言论随处可见

02 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

如前言案例所述,外贸公司面对很大的服务商履约风险。一旦外贸公司将 U 转到服务商的钱包里,就失去了对 U 的控制。那么只要服务商拒不转账或潜逃,外贸公司就会面临钱不到账、币也不知何处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外贸公司不管是追回人民币还是追回 U 的可能性比较低。

根据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和司法态度,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服务商返还 U,法院大概率会裁定驳回起诉的(这一点我们在曼昆律所文章《出借比特币要求返还,法院:这事我不管》讨论过),理由是:虽然虚拟货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为民法上之物,况且其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另外,如果起诉要求服务商继续履行支付人民币呢?

根据 2019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监管态度,虽然目前国家对公民个人买卖、交易炒作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虽未明令禁止,但目前的监管动向显示与之相关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起诉服务商要求其继续履行支付人民币,法院往往认定该交易无效,由外贸公司自己承担上述损失。

行政监管风险

(1)外贸公司的货款或因涉嫌赃款被冻结

如果服务商按照双方约定,成功将对应货款打到外贸公司的银行账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这种通过服务商结汇的方式,就极易导致外贸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到赃款,因此公安会依照上述规定,冻结该款项。外贸公司还是要规范自己的结汇行为,不然一不小心沦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人”。

(2)外贸公司虚拟货币结汇违反外汇管理

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和“支持点对点交易”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跨境支付等价物的作用。虚拟货币之间流动不依赖于传统金融账户提供服务,现有外汇管理措施难以对其进行管控。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外贸公司的结汇行为若被相关部门调查并核实,或面临不仅该笔款项被没收,同时还要承担巨额罚款的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

(1)或因涉嫌洗钱罪等

结合上述“(1)外贸公司的货款或因涉嫌赃款被冻结”继续讨论,如果外贸公司收到的人民币款项的上游来源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项罪的所得及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不仅仅账户上的款项会被冻结,更有可能极大的可能因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罪名被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

(2)或涉嫌非法经营罪

《外汇管理条例》要求个人和企业的所有结售汇业务要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虽然外贸公司使用了虚拟货币作为媒介,但按照“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后这种利用虚拟货币的结汇行为仍有极大的风险被司法机关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该《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通常情况下,相对于外贸公司来说,承担虚拟货币和人民币结算的服务商更容易被认定该罪,但是,如果外贸公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亦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03 小结

近年来,我国外汇监管口径越来越严格,一些“钱庄”也在不断变通,通过私下换汇、Usdt 等更多更隐蔽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给中国的金融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外贸公司利用 U 等虚拟货币进行结汇,确实一定程度上省去很多成本和时间,但是同时带来相应的民事、行政监管、刑事风险。外贸公司通常结算大额货款,一旦遇上不靠谱的服务商,势必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并且难以追回。甚至,由于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更加倾向于“实质”认定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绕过正规的结汇途径的行为也会被实质认定为违反外汇管理。因此,建议外贸公司以及其他有类似需求的公司也要更加谨慎选择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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