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扣押的虚拟币 处置问题成“烫手山芋”?
关于虚拟货币最近不很太平,无论是最近的跨境网络赌博、洗钱案,还是USDT洗钱案,虚拟货币 作为一种刑事案件涉案资产 正在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特别是涉及到网络犯罪的各种刑事案件),这主要是因为,即使各国已经加强打击虚拟货币洗钱,并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制度,但由于虚拟货币本身的技术优势,在部分人员眼中,其依然还是一种便于资金流转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
那么,作为刑事涉案资产的虚拟货币,被查封扣押、收缴后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处置?在何处处置?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讲一讲司法机关以及相关公司、金融机构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资产中的特殊问题,防止出现在处置虚拟货币涉案资产过程中的“踩线”行为发生。
01 涉案虚拟货币,有哪些最终归处
在刑事诉讼的涉案资产处置流程中,首先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其次在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检察院对涉案资产的处置作出建议;最后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等,与涉案财物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有三种处置结果:
1.对于实施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3.犯罪嫌疑人被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因此,我们在判断涉案虚拟货币应当如何处置的时候,首先应当判断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犯何罪?是否有被害人存在?该虚拟货币是否为被害人的资产抑或是与其损失的财产存在关联 ?以湖北省某市的跨境网络赌博、洗钱案为例,某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经扣押了涉案电脑和手机300余部、涉案手机卡、银行卡200张,冻结了涉案虚拟货币账户中价值约1.6亿美元(约10亿人民币)的涉案虚拟货币。 2022年10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没收这部分涉案虚拟货币,由此该案也成为了国内坊间颇有名声的“没收虚拟货币第一案”。
大家可能有所疑惑,币圈相关行业中常见的诸多犯罪都有可能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刑,例如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那么为何直到2022年才出现“没收虚拟货币第一案”?之前的案件中,为何司法机关不愿意直接没收虚拟货币?这主要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虚拟货币自身的特殊性质导致的难以变现 有关。
02 司法机关收缴的涉案虚拟货币变现,有哪些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在中国法项下极为特殊的虚拟资产,在处置的方式上与普通涉案财物有较大区别,如不将虚拟货币转化为法定货币,一方面由于其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很可能发生价值的大幅贬损 ;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市场本身体量不大,如果司法机关急于将其大规模转化为法定货币,则很有可能会对整个虚拟货币的生态产生较大的影响 ,甚至可能使得市场发生较大非正常波动。另外,司法机关及其委托的涉案资产处置公司,在处置虚拟货币的过程中,除了对虚拟货币本身的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外,还有可能涉嫌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通知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该规定不仅对普通公民有效,对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委托的资产处置公司同样有效。
这就导致,即使是司法机关收缴、罚没的虚拟资产,也不能在国内通过公开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为法币,而只能选择委托其他资产处置公司,转道海外或中国香港、澳门等地区 将涉案虚拟货币转变为法币,再将法币转回到国内。该路径不仅困难重重且风险极高,还容易被不同地区、部门的司法机关误认为“非法金融活动”而打击错误。因此,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司法机关一般选择将其置于适当的存储介质中,而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该涉案资产的浪费。
另外,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过程中还容易出现不透明的现象 ,在不少案件中出现了收缴的虚拟货币数量与当事人所拥有的虚拟货币数量不符、虚拟货币变现价格与其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数年前的某知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跨国传销案,该交易平台作为当年司法机关委托代为处置虚拟货币的第三方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关监管以及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易波动、全球便捷交易等技术特点,导致该公司在野蛮生长中忘记了自己的初心和本职工作,试图利用司法机关委托其售卖的虚拟货币非法获利,最终构成犯罪。
03 写在最后
涉案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的处置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资产处置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如何在保证自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9.24规定)的同时,又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置体系,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飒姐团队认为,除了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加快适应虚拟资产发展的现状,设置配套的处置规则、监管规则以及虚拟资产定价规定等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律师介入虚拟资产处置的制度 ,使得律师发挥法律风险控制、对相关交易进行审核监督的作用。
现阶段,司法机关及其委托的涉案资产处置公司,必须要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工作进行相应的法律风险评估 ,在处置的过程中,警惕触碰红线发生难以挽回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