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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来自 WEEX Exchange 「虚拟货币法律知识 AMA」,分享嘉宾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盈科深圳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志浩律师。

打破误区:国内外监管节奏差不多,区别是国外没有一刀切

历年来,国内外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政策都经过了好几轮大的转变。

就国内来看,从 2013 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2013 年通知」),到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简称「94公告」),再到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简称「924通知」),国内整个虚拟货币相关产业逐步收紧,特别是最后的「924 通知」,直接定性了所有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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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实不光是国内政策在收紧,全球基本上都有所打击,而且时间节点跟国内发布政策的时间相近,前后可能只差了几个月或半年左右。这一点可能跟大家「外松内紧」的印象是有落差的,海外其实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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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全球监管的三大阶段。可以看到,不论国内还是国外,这三个大的阶段都是一致的。

第一阶段:大家都对加密货币进行定性和风险提示,我们统计了 2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 15、16 个都做出了相关的风险提示,跟国内「2013 年通知」的时间点差不多,前后相差不超过半年。

第二阶段:都是对 1CO 进行了收紧,包括各个虚拟货币项目、交易所的行为。区别是,国内完全一刀切,国外有些国家对 1CO 留了口子,要求符合相关政策监管就可以搞。

第三阶段:国外在 2021、2022 年前后和国内也是同一个性质,只不过没有像国内这样一刀切。但即使没有一刀切,虚拟货币相关政策收紧的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综上所述,其实全球政策态度都差不多。那么,国内真的就对虚拟货币完全一刀切了吗?其实也未必。

2023 年 1 月 10 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召开了一次金融审判会议,形成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判纪要》),它是今年 4 月中旬才在法律界流传出来的。这份《审判纪要》因为不是专门针对虚拟货币领域的,所以可能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但它实际上对虚拟货币未来的案件走向有特别大的影响,也可以将其看作国内监管政策的第四个阶段。

国内监管或将进入第四阶段:中国特色的精准监管

不论在法律圈,还是币圈,也不论国内外,其实大家对于虚拟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态度一直有分歧,在大部分人的印象中,国内更倾向于一刀切,而美国、英国等国家更倾向于进行分类管理,例如美国的「精准监管」。

「精准监管」和国内监管体系最大的区别是,中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有法律条文后就按照法律条文处置,但英美是判例法国家,只需要针对某个类型案例做出处罚,如果成功处罚了,以后这类案件都根据之前的判例进行裁决。所以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更容易实现所谓的「精准监管」。包括前段时间大家一直津津乐道的中国香港,其监管逻辑也是美国的那一套「精准监管」体系,即符合什么样的监管框架,就由什么部门来监管。

这也是为什么 SEC 起诉 Binance、Coinbase 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它可能对美国的司法监管体系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案件,因为它会提供判例支撑。但如今又撤销了对币安的部分指控,这显示美国在「精准监管」过程中其实也跟国内一样,有很多犹豫不决的地方。只不过国内政策更偏向于保护普通大众,美国的政策能够让各方都得以发声,让更多的声音去充分讨论这件事情本身。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利益,也都有各自的内部社会管理结构,或者社会问题需要进行监管。但最终落地的方案,即使各国的监管模式有很大偏差,但判定的结果也不会产生太大差距。个人认为,不论中国还是美国,其实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到最后还是大概率会殊途同归,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

而国内第四阶段一旦落地之后,大家会看到并不是完全一刀切的处置,至少在司法层面留了很多零活操作的空间,可以算得上是中国特色的「精准监管」。

如果熟悉国内法律政策的人就知道,其实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任何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虚拟货币案件办理的参考依据,上述《审判纪要》虽然也不是司法解释(不是直正意义上的法律),但由于它是全国法院统一形成的会议纪要,所以其意义可能比真正出台的法条带来的直接参考意义更大。

这里面存在一个法律位阶的问题,但并不一定位阶更高的法律就更有效力,比如我国的宪法大于一切法律,但在实操中基本上都会用位阶更低的、具体细分的法律来做一些答辩理由。所以说,这次《审判纪要》中 6 条关于虚拟货币的内容一旦生效,可以说未来虚拟货币领域案件会有很多可供执行的依据。

《审判纪要》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所以大家看到的内容可能在最终版出来之后会有一些调整,实际上里面有很多内容我个人也认为需要调整,而且就需要调整的部分,我们也和最高院有过一些比较深入的沟通。看起来一些很微小的调整,最终落到案件办理可能就是天差地别的结果。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国内最新的政策,也就是刚刚提到的国内第四阶段的开端。

《审判纪要》涉虚拟货币六条解读

《审判纪要》涉及虚拟货币部分共六条(第 83 - 8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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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条是最重要的,剩下的 5 条也都很有代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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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条核心其实是在于变相地确定「94 公告」的法律地位。但委托投资类的纠纷也算是有一个明确的裁判规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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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条的核心在于确定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条也是《审判纪要》关于虚拟货币六条中最长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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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条我就不解读了。因为这条 90% 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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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可以说是《审判纪要》关于虚拟货币六条中,重要程度仅次于第 83 条(承认了虚拟货币的价值)的一条。

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办理起来难,不光是难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难在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执行。在过往几年的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还虚拟货币的,但除了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案例外(如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条款等),(公开案例中)没有一例常见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可以执行到位。

本条的发布,虽然也并不能快速解决虚拟货币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打开了虚拟货币执行类案件的局面,为执行铺好了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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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案件中,虽然也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陈旧,其中的「经济纠纷」等措辞已明显不合乎当下的司法情势,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处置的中,很多法院只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在驳回后却并不会及时将案卷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造成了原告方处于「三不管」状态(公安一般也很难立案)。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涉众性经济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处,甚至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法院还可以将案件上报至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将使得此类案件不再处于「三不管」状态。

此外,该条也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时间节点放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这样一来也将大大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下就重点内容做一些逐句解读。

第一句: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这一句(第 83 条)可谓打破了以往国内对于虚拟货币政策的认知,以往大家可能在「924 通知」后认为国内政策完全一刀切了,所有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甚至有些地方的办案机关也认为虚拟货币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遇到大量的这种情况。

但是这一条完全颠覆了这样一个印象,因为它的第一句话就说「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这表述准确与否我们另说,但有这么一句话,就证明了虚拟货币是属于受我国《民法典》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924 通知」之后,有一小部分人对通知做了升级解读,认为虚拟货币及其交易全部都是违法的。而这一条实际上是对这些误解的一个正面回应。

首先,这句话直接给予了虚拟货币一个司法定性。关于虚拟货币的定性,各国都有不同的结论,有的认为是虚拟财产,有的认为属于有价证券,还有的直接把它定义为货币。我国在 「2013 年通知」中将它定义为了一种虚拟商品,且这一定义在 2017 年「94 公告」中得以延续。而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生效后,由于虚拟商品被归类到了网络虚拟财产中,因此我在那时就提出了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过,这一定义却在 2021 年的「924 通知」中被悄悄删去了。

如今《审判纪要》重新把这条内容加了回来,其中的原因,我猜想更多还是为了司法实务案件的审理。而一但有了这个司法定义,不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可以有一个更为准确的适用。

其次,这句话也肯定了虚拟货币是具有价值的。既然属于财产,必定有它的价值。但我认为,该条的表述仍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修改建议:部分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将「部分」两个字从末尾移到开头)。

修改理由:

1. 为什么要在开头加上「部分」?

虚拟货币种类杂多,除了比特币等主流币种,大多数虚拟货币其实都可以划归为空气币的范畴,而其中又有绝大多数并非是对区块链技术进步或社会生态建设有直接或间接价值的币种,甚至直接就是犯罪分子用来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工具。这种空气币,不论是从发布的目的、或是流通的目的、或是参与人的心态、或是最终造成的结果来看,都不应当被归类为「财产」的范畴。

因此,仅有部分虚拟货币(被国际社会或主流国家政府认可)才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如果不加以限制,直接将所有虚拟货币都列为「网络虚拟财产」,最终将会导致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产生新的理论矛盾,使得判决无法自圆其说,直接从理论层面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

2. 为什么要删掉结尾处的「部分」?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当然具备多种子属性,虚拟货币从表面来讲是完全符合全部子属性的。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定义,如果再进行细分,多数法律法官可能都未必能够完全理解「部分属性」是哪些属性,更不要提其他法律人士和普通群众了。如果非要在末尾处加上「部分」,那也请立法者最好释明到底是哪部分。我认为,虚拟货币不仅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还具有证券等其他属性。这样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都更加合理。

第二句: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这一句充分肯定了以虚拟货币为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在 「924 通知」后,其实很多法院遇到虚拟货币类案件时,想都不想就认定合同无效,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这一句规定虽然看起来只明确提到了抵偿因互易、劳务,但我们也不要漏了后面的这个「等」字。这个「等」字反映在司法实务中,极有可能会造成两极分化,部分法院可能会认为「等」就约等于认同了几乎所有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部分法院则可能会自动忽略掉这个「等」字。

此外, 「少量」一词的表述同样是模糊描述。多少量算多,多少量算少?不过关于这一点,我并不反对,反而十分认同,毕竟每个地方都有当地的特殊情况,只要每个地区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判尺度就够了。

第三句: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

这一句是法院裁判以少量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类案件的具体裁判规则。也就是说,以后此类案件,法院不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而是可予支持(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同时,即使对方无法支付虚拟货币,也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合同对价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

举个例子:张三用一个比特币买李四的一头牛,但张三拿到牛后却拒绝支付李四一个比特币。此时,法院可以判决张三支付李四,如果张三明确表示要遵纪守法无法用比特币支付,法院也可以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这头牛的实际价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以往的所有官方文件中,即使承认了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但却没有价值的评估依据。有的法院参考交易所的价格,有的法院则直接不予认定具体价格,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得到公平正义裁判。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可」改成「应当」就更好了,增加司法的确定性。

第四句: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这其实是对「924 通知」的延伸,也是为了预防有些人把法院当成了「交易所」,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这点无可厚非,但我认为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因为什么是「经常性」,没有做出释明。这一点反映在司法实务中,则会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法院的裁判尺度漏洞或利用和部分法官的不正当关系,实现经常性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修改建议:建议对「经常性」做个释明,例如参考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两年内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工具进行十次以上交易的,可认定其具备经常性。

如何尽量避免冻卡?四大防范措施

这可能是一个高发性问题。我用的标题是「如何尽量避免冻卡风险」,为什么说「尽量」?因为只要是涉及国内银行卡出入金的,冻卡的风险就是天生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杜绝和避免,只能「尽量」让它的频率降低。

怎么样尽量去避免收到问题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可以前置性地做哪些些工作尽量防止被冻卡之后产出的一些不必要麻烦?

冻卡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收到了涉案资金,这是 99% 的常见情况,剩下的 1% 可能就是公安的保护性冻结,或其他部门的一些风控性措施。根据这个思路,怎么去预防,其实就是怎样防止一些问题资金进入我们的银行卡内。

但要判定对方转过来的钱是不是问题资金肯定不是那么容易的,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从几个侧面因素来做一个判断:

1)出入金的时候最好在平台买卖币。因为平台你找认证商家,一方面他们有缴纳保证金,出问题后可以用保证金先行赔付一部分;更主要的是,这些商家是经过实名认证的,这样就更容易锁定到上家到底是谁,这就是我们在线上 OTC 被冻卡之后,相对于纯线下交易的会容易处理一些的原因。如果线下出金的,要避免被误认为是帮助洗钱。

2)尽量保证交易对手方和给你转款的是同一个人,不论线上还是线下。如果不是同一个人,那张三和李四到底是什么关系,就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证明。否则如果到时公安机关问你为什么不是同一个人、你有没有核实?你就会比较被动。最怕的情况是,张三其实是拉皮条的,李四才是真正交易的人,但李四是一个洗钱的,所以他打给你的钱也有可能是问题资金,这样冻卡的几率就会增加。

3)注意对方资金的流水。如果对方愿意给你看流水,那么大概率对方的钱没问题。如果资金在对方卡里停留超过 3 天,那这个钱出问题的概率就比较小。因为大部分问题资金都是电信诈骗所来的,而电信诈骗被害人反应过来之后就会第一时间报警,报警后公安一般在 24 小时之内就会采取措施。也就是说,整个过程超过 72 小时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被害人过了三四天还在蒙在鼓里。所以沉淀了三天以上的资金,被冻结的概率就比较低。

第二个时间节点是一个月。因为并不是所有赃款都是电信诈骗这个来源,还有一类资金可能是受贿、赌博。赌博亏钱了极少有人会去报案,但我们的反洗钱系统也比较先进,这些赌博平台用的马夹、银行账号一般情况下一个星期到一个月之间就被锁定了。所以如果钱在账户里停留一个月以上的,那安全性就比较高了。

4)一定要保全所有的聊天记录、对方的实名信息、和对方有关的一切内容。首先需要更正的一个误区是,买卖虚拟货币,如果不是以它为业的话,是合法的,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所以大家大可放心把所有证据都保全下来。如果你真有问题,删了聊天记录也没用;如果没有问题,保存这些聊天记录也没事。

以上就是如何尽量避免冻卡的四个重点,接下来带大家分析一下,如果卡被冻结了,应该怎么办。

如何快速解冻银行卡?四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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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数字经济法律圈」公众号

这里有一条主线,就是我们遇到银行卡被冻结后需要做的事情,它可能还会有无数的分支,就是你的主线任务做得不全,被迫要做支线任务。

主线任务归结起来有四个大步骤:

第一步:联系开户行,问清楚冻结时间、地点、冻结原因、涉案原因等。开户行一般会告知你的,尽量去柜台问,打电话的话有的银行可能不告知。如果你是一级卡,银行接到电话后还有可能向当地反诈中心报案,这也是警银合作的重点方向。

如果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也不要着急,如果你的出入金确实没什么问题,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为难你。但有个别地方会直接把一级卡列为犯罪嫌疑人,这就比较麻烦了,比如我知道的河南一些地方、湖南一些地方,深圳龙港、宝安也会把一级卡直接列为犯罪嫌疑人,这样你一到开户行就会被公安机关带走。注意:回答公安问题不用被牵着鼻子,要有自己的逻辑。

第二步:联系冻结地的公安。怎么取得联系?联系上之后怎么沟通?这是第二步最大的难题。

第三步:准备相关的解冻材料,提交材料。如果是交易虚拟货币被冻卡,可以提前打印好半年至一年的银行流水、虚拟货币交易记录、链上转币记录或平台的交易记录,以及跟交易对手的聊天记录,证明确实有交易对手方,不是假的,还有交易对手的实名信息(个人主页的 KYC 认证内容),有些地方还需要提交一份解冻申请书,有的地方则不需要。

第四步:等公安机构去处理。快的可能几天就搞定了,慢的可能要等几个月甚至 1 年以上。我们遇到过最长的一个当事人冻了 4 年都没有搞定,我们也有代理一个案子提交 1 个多小时就解冻的。在整个解决过程中,律师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沟通,能沟通明白的,处理起来就快一些,损失会小一些,如果沟通不明白,中间需要付出的就会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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