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币进行外汇兑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获得判决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系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的新型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均另案处理)通过在境内搭建所谓“跨境电商网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换汇客户通过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支付外汇,网站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并通过虚拟币买卖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被告人王某明知网站从事上述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虚拟币账户供网站使用,并与虚拟币承兑商对接,帮助网站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经查,上述网站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因为掺杂了虚拟货币买卖、网络代付、代充值等所谓跨境电商业务元素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早期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前从事“站桩黄牛”非法换汇,以及后来的通过地下钱庄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对敲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是以虚拟商品交换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外汇,或以外汇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其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货币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障眼法。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